對於已經取得經營管理簽證(投資經營簽證)的外國人經營者來說,接下來的重點,肯定是如何保證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的順利更新了。經營管理簽證(投資經營簽證)的首次落籤的時效是一年,下面我們將主要針對一年後簽證更新時的流程手續為您進行詳細解讀。
【經營管理簽證的更新原則】
在申請更新經營管理簽證的在留期間時,經營事業的安定性及持續性是入國管理局審查的重點。
其中,日本法人的決算情況是最重要的審查依據。具體說的話是從損益計算報告書及借貸對照表中進行判斷。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當年度的決算狀況並非決定性因素,也就是說決算赤字不會成為簽證不能更新的理由,特別是新成立的公司第一年赤字的情況會很多,入國管理局會結合借貸情況等資料綜合判斷。
另外,連續2期財報無法計入經營收益(經營收益=經營毛利-人工費),或連續2期財報出現超出債務(債務總額大於資產總額)的話,一般會被認定為經營事業沒有持續性。如果無法在2期內的財報中作出類似於通過改變經營模式創造經營收益、或通過增資消除超出債務等具體的經營計劃的話,簽證的更新就會非常困難。
經營管理簽證的在留期間通常為1年,連續2期以上財報維持黑字盈利的話,有可能會直接發放3年期的經營管理簽證。 3年期經營管理簽證的發放與申請者的經營經歷、日本在留狀況、公司規模及經營範圍等都有關,入國管理局會綜合考察決定。
綜上所述,經營管理簽證的審查對於經營事業的安定性及持續性要求中,最重要的就是維持黑字經營。但是同時有一點需要注意,雖然黑字經營非常重要,但通過削減經費達到盈利,特別是削減作為申請人的公司管理者的人工報酬是不行的。需要至少確保每月20萬以上的個人收入。
【申請經營管理簽證時事業的區分】(所屬機構)
申請經營管理簽證時,先要對自身法人的經營屬於法務省劃分的四種類型中的哪一種有一個認知。四種類型如下:
類別1
1) 在日本證券所上市的企業
2) 保險公司
3) 外國的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
4) 日本國內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承認的公益法人
上述類別都是大型企業或日本國內外公共團體,多數的外資企業或外國人企業家並不適用。
類別2
在上一年度的收入所得的源泉徵收票的法定調書合計表中,收入所得的源泉徵收稅額超過1500萬日元的團體或個人。
類別3
上一年度中提交員工的收入所得的源泉徵收票的法定調書合計表的團體或個人(不包含類別2)。
類別4
不適用與前三類的團體或個人。
(大多數的外資企業或外國人企業家適用此類)
【經營管理簽證申請更新時需要準備的材料】
首先類別1-4都需要以下材料:
1) 在留期間更新申請表
2) 照片
3) 護照及在留卡
4) 證明屬於類別1-4某一類的資料
5) 最近一個決算財年的決算報告複印件
6) 住民稅的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
另外,類別4的適用者還需要提供:
7) 外國法人的對於源泉徵收的免除證明書或可以證明不需要進行其它源泉徵收的證明材料
*在遞交申請後根據入國管理局的審查內容有可能會要求追加提供除上述材料以外的追加材料。
*需要準備的材料如果是日本國內準備的,需要近3個月內開具的。如果是外文材料,需要翻譯件。
*簽證的更新申請大概在在留期限的三個月前即可開始。
【日本法人的決算情況】
日本法人的決算情況會大幅左右經營管理簽證的更新。為了達成每期黑字經營,需要進行細緻的事業經營計劃。詳細展開來說,法務省會對經營事業的持續性,按如下方針來判斷:
1. 有最近一期或上上期經營收益的
a) 有最近一期或上上期經營收益的
最近一期經營中有當期純利潤,同期末賬面有剩餘資金的,可以認定在事業的持續性上沒有問題。另外,就算最近一期中有當期純損失產生,資本剩餘金減少但並未形成虧損的,可以從並未對事業的持續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方面論證,認定經營事業有持續性。最近一期期末有資本剩餘金或資本剩餘金及虧損都沒有的話也可認定事業有持續性。
b) 最近一期期末產生虧損的
(一) 最近一期期末沒有形成超出債務的
根據事業經營計劃、資金周轉等情況,並將未來事業經營持續的可能性都列入考量後,要求其提交今後一年的事業經營計劃書及預想收益計算書後,排除對事業經營有疑義的特例後,原則上可認定事業的持續性。但是,有可能會要求其提供針對提交資料內容第三方(中小企業診斷士或會計士等擁有評價企業能力資格的)評價書。
(二) 最近一期期末出現超出債務,但在最近一期前一期期末沒有超出債務的
出現超出債務的情況,一般會導致企業的信用度低下,危及到企業的生存,所以想要認定事業還有持續性很困難。但在超出債務沒有持續一年以上的,且可以提交今後一年具體改善計劃(如何消除債務的具體方案)的前提下,可認定事業有持續性。
具體來說,最近一期期末有超過債務,但前一期期末沒有的話,可以憑改善計劃及第三方(中小企業診斷士或會計士等擁有評價企業能力資格的)對於改善計劃(如何消除債務的具體方案)的評價書提出申請,入國管理局會以該資料為參考,判斷經營事業的持續性。
(三) 最近一期期末及前一期期末都有超出債務的
超出債務持續一年以上還無法解決的,會被認定經營事業在財務方面有嚴重問題並且一年時間都無法改善,不能認定其有持續性。
c) 最近一期期末及前一期期末都沒有經營收益的
企業的主營業務無法保證營業額大於支出產生毛利的,會被認定沒有進行一般的經營活動。就算是在經營外損益或特別損益報表中有計入收益,也會被判斷為非公司經營業務產生而不被列入計算。如果只有一期沒有經營收益還可能是因為特殊情況導致,但連續兩期財報中無法體現經營收益的,會被判斷為該企業沒有繼續維持原有經營業務的能力,也就不能認定有經營持續性。
以下兩個事例是關於外國經營者就關係到是否可以更新簽證的兩個實例:
一、 產生當期虧損但沒有發生超過債務的
根據其日本法人的最近一期決算財報,雖然產生的了當期虧損,但未出現超過債務,另外考慮到是此公司第一期決算,入國管理局認定該事業有持續性。
(參考指標:營業額總利潤率:60%,經營利潤率:-65%,資本比:約30%)
二、 開設餐館並將住處兼用經營場所
根據其日本法人的最近一期決算財報,產生經營虧損(營業額-成本),並且其虧損形成債務,且債務額超過資本金的2倍,被認定為沒有事業的持續性。
(參考指標:營業額總利潤率:-30%,經營利潤率:-1000%,出資比:約-100%)
【經營管理簽證更新時的其它要點】
1. 在日本的滯留時間
如果簽證持有人長期不在日本,入國管理局會有【是否還有給此經營者發放簽證的必要?其法人公司是否是由別人在經營? 】等類似疑問。本身作為外資企業,有海外貿易業務且經營者需要出國出差並無不合理之處,但如果在留期間內長期不在日本的,有可能會被入國管理局要求提交合理的說明,需要注意。
2. 作為經營者的業務內容
取得經營管理簽證的外國人,本來是應該致力於在日本的經營活動。但作為中小企業,經營者兼任做工的例子也很多,比如經營餐飲業,如果經營者自身也會在店內兼任廚師等職務,就有可能會與【技能】在留資格產生衝突。
總結:作為簽證申請的外國人,通常是希望通過基於日本本土的商業經營活動,未來可以將入國籍或取得永住權作為人生規劃。為了不將前期的投資和努力白白浪費,經營管理簽證的更新可以說是最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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